跳转到正文
国际比较韩国学会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omparative Korean Studies

学术期刊

审稿与研究伦理

论文审查与出版规定

本译文仅供参考,以韩文本为正式文本。

第1条(目的)

本规定旨在通过公正、专业的论文审查提高研究活动的质量,并为学会推动韩国学及各学科间比较研究的发展奠定基础。

第2条(审查对象)

1) 凡投给学会的论文均为审查对象。

2) 应学会约稿的特辑、专题论文亦属审查对象。

第3条(审稿人的选定与委托)

1) 投稿论文的接收与审查相关事项及程序由编辑委员长统筹。

2) 编辑委员会按论文主题聘请3名以上相关专业学者担任审稿人。审稿人名单不予公开。

3) 委托审稿时,审稿人不得知悉投稿者的个人信息(双向匿名)。

第4条(审查)

1) 审稿人按论文审查表所列评价项目进行评审,综合评定为“刊载、修改后刊载、修改后再审、不予刊载”四个等级,并写明详细意见。评定为“不予刊载”时,须具体写明含退稿理由的学术意见。

2) 审稿人应自受聘之日起,初审15日内、再审10日内提交审查结果。

第5条(刊载与否的决定及调整)

1) 全体审稿人评定为“可刊载”的论文享有最优先刊载顺序。

2) 3名审稿人中至少1人评定“可刊载”、至少1人评定“修改后刊载”的论文次之;“修改后刊载”论文须由作者按审稿意见修改,经编辑委员会确认后采用。

3) 3名审稿人均评定“修改后刊载”的论文再次之,采用条件同上。

4) 3名审稿人中2人评定“可刊载”或“修改后刊载”、1人评定“修改后再审”的论文又次之,由编辑委员会审议判断;“修改后再审”论文由新聘审稿人再审判定。

5) 2人评定“可刊载”或“修改后刊载”、1人评定“不予刊载”时,由评定“不予刊载”的审稿人或编辑委员会再审判定。

6) 3名审稿人中2人以上评定“修改后再审”或“不予刊载”的论文,不予采用。

7) 收到修改意见的投稿者应参照审查结果书进行修改,仅对完成修改的论文,编辑委员会方决定刊载。“刊载”或“修改后刊载”论文较多时,编辑委员会可按审查结果与投稿顺序确定优先次序或顺延刊载。

8) 最终评定为“修改后再审”时通知投稿者;投稿者10日内未表明修改补充并申请再审的意愿的,编辑委员会将该论文最终评定确定为“不予刊载”并另行通知。

第6条(异议申请)

投稿者自提交之日起60日内获知是否刊载。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异议。异议受理后经编辑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进行再审。

第7条(校对与期刊出版)

1) 确定刊载的论文出版前交付一次校样。投稿者进行出版所需的校对处理,原则上不得对原论文内容作新的修改;不得已时可在不超过既定版面的范围内修改。

2) 《比较韩国学 Comparative Korean Studies》每年发行3期,分别于4月30日、8月31日、12月31日出版。

3) 论文按外语论文、韩语论文的顺序刊载;按专业依语言学、文学、史学、哲学、社会学、政治学、其他专业的顺序排列。外语之间或其他专业之间的顺序由编辑委员会另行决定;同一专业内按作者姓名的字母或字典顺序排列。

4) 本规定未具体列明的事项,参照韩国国内其他学会的一般惯例并经本会编辑委员会审议决定。

附则

  1. 本规定自2016年2月19日起施行。
  2. 修订版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

研究伦理规定

本译文仅供参考,以韩文本为正式文本。

本规定旨在确立向《比较韩国学 Comparative Korean Studies》投稿的研究者的研究伦理,预防研究不端行为,并通过研究伦理真实性委员会对不端行为进行公正、系统的查证与处理。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目的)

本规定旨在确立向本会期刊投稿的研究者的研究伦理,预防研究不端行为,并就不端行为发生时进行公正、系统的真实性查证与处理的研究伦理真实性委员会(下称“委员会”)的设置与运营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2条(定义)

① 研究不端行为(下称“不端行为”)指在研究的提案、实施、结果报告及发表等过程中实施的伪造、篡改、剽窃、自我剽窃、不当署名、重复使用资料等行为;因轻微过失所致,或对数据、研究结果的解释与判断存在差异的情形除外。属于利益冲突,或论文有未成年人、特殊关系人参与的,作者有义务向编辑委员会报告;不履行该义务的亦属违反研究伦理。

1. “伪造”指虚构不存在的数据或研究结果的行为。

2. “篡改”指人为操纵研究材料、设备、过程,或任意变更、删除数据,从而歪曲研究内容或结果的行为。

3. “剽窃”指未经正当许可或引用而盗用他人的想法、研究内容或成果的行为。

4. “自我剽窃”指仅更换题目发表自己已发表的论文,或未加任何标注再次刊载论文部分内容的行为。

5. “不当署名”指无正当理由不授予有学术贡献者作者资格,或出于致谢、礼遇等原因授予无贡献者作者资格的行为。

6. “重复使用资料”指未经正当许可或引用,再次出版或刊载本人已出版资料的行为。

7. 作者有义务在投稿时向编辑委员会报告利益冲突。利益冲突指利用自身地位为个人或家属谋取私利或经济利益的各类行为。

8. 作者拟投稿由未成年人(19周岁以下)或家属(配偶、子女等四代以内亲属,“特殊关系人”)参与研究的论文时,有义务向编辑委员会报告,按规定格式事先同意提供个人信息,并说明特殊关系人须列入论文的理由。

9. 向他人提议、强迫或胁迫实施上述行为的,亦属不端行为。

10. 其他明显超出学界通常容许范围的行为。

② “举报人”指将知悉的不端行为事实或相关证据告知本会者。③ “被调查人”指因举报或经委员会认定成为不端行为调查对象者,或在调查过程中被推定参与不端行为而成为调查对象者(证人与顾问除外)。④ “初步调查”指为决定是否需要正式调查而进行的程序;⑤ “正式调查”指为查证不端行为嫌疑属实与否的程序;⑥ “判定”指确定调查结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举报人与被调查人的程序。

第二章 研究伦理真实性委员会的设置与运营

第3条(所属与构成)

委员会作为常设委员会设于编辑委员会内,由委员长1人及会长聘任的委员6人组成。委员长由编辑委员长担任,代表委员会并主持会议。

第4条(职责)

委员会审议决议下列事项:①研究伦理·真实性相关制度的制定与运营;②不端行为举报的受理及处理部门的指定;③初步调查;④为正式调查组建调查委员会、其职责及调查结果的批准;⑤举报人保护及被调查人名誉恢复措施;⑥其他由委员长提交的事项。

第5条(会议)

委员长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任议长。会议须有在册委员过半数出席,并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可决议。

第三章 研究真实性查证

第6条(不端行为的举报与受理)

举报人可以口头、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一切可行方式向编辑委员会举报,原则上实名举报。匿名举报时,须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提交研究课题名或论文名,以及不端行为的具体内容与证据。明知或应知举报内容虚假仍举报者,不在保护之列。

第7条(初步调查的期限与方法)

委员会应自受理举报之日起15日内启动初步调查,并自调查开始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报委员会批准。初步调查审查举报内容是否属于第2条第1款的不端行为,以及是否具体、明确到有必要进行正式调查。调查对象不设时效。

第8条(初步调查结果的报告)

初步调查结果经委员会批准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举报人(匿名举报除外)。结果报告书应包括:举报的具体内容及举报人身份信息;被调查的嫌疑及相关刊载论文;是否进行正式调查及判断依据;其他相关证据资料。

第9条(正式调查的启动与期限)

正式调查应在初步调查结果获批后15日内启动,并在此期间组建调查委员会。正式调查含判定在内,应自调查开始之日起30日内完成;无法按期完成时,可向委员会说明理由并申请延长。

第10条(调查委员会的构成)

调查委员会由6人以上委员组成,其中该领域具有丰富专业知识与经验者不少于3人;为确保公正客观,须聘请与投稿者出身院系及所属学校无关的外部人士1人以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正式调查启动前应将调查委员名单告知举报人;举报人提出正当回避异议的,应予接受。

第11条(要求出席与提交资料)

经调查委员会请求,委员会可要求举报人、被调查人及证人出席陈述,并可要求被调查人提交资料;被要求的被调查人必须配合。

第12条(权利保护与保密)

任何情况下不得直接或间接暴露举报人身份;除确有必要外,调查结果报告书中不载举报人姓名。举报人因举报受到不利、不当压力或危害的,应恢复原状或采取必要措施。查证完成前应注意不侵害被调查人的名誉或权利,并应努力为查明无嫌疑的被调查人恢复名誉。与调查相关的一切事项均予保密,直接或间接参与调查者不得泄露调查过程中获取的信息;确有正当公开事由的,可经委员会决议公开。

第13条(异议与申辩权的保障)

调查委员会应平等保障举报人与被调查人陈述意见、提出异议及申辩的权利与机会。

第14条(正式调查结果报告书的提交)

调查委员会应根据意见陈述、异议及申辩内容撰写最终报告书提交委员会。最终报告书应包括:举报内容;被调查的嫌疑及相关刊载论文;被调查人在论文中的作用及嫌疑属实与否;相关证据;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对调查结果的异议或申辩及其处理结果;调查委员名单。

第15条(判定)

委员会确定最终报告书的调查内容及结果,并通知举报人与被调查人。

第四章 查证后的措施

第16条(对结果的处理)

会长接到委员会调查结果报告后,应立即对实施不端行为者,以及故意妨碍调查或危害举报人者,采取撤销论文及限制投稿的措施,并在《比较韩国学》期刊及学会网站上公告。经查实与利益冲突或未成年人、特殊关系人参与论文相关的研究不端行为的,应将该事实通报因该论文获益的相关机构(升学相关学校、研究相关机构等)。

第17条(记录的保管与公开)

初步调查及正式调查的相关记录由委员会保管,调查结束后保存5年。最终报告书可在判定结束后公开,但举报人、调查委员、证人、顾问名单等身份信息不在公开之列。

第五章 其他

第18条(施行细则)

委员会可另行制定施行本规定所需的细则。

附则

  1. 本规定自2007年11月30日起施行。
  2. 修订版分别自2018年10月24日、2022年5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