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译文仅供参考,以韩文本为正式文本。
第1条(目的)
本规定旨在通过公正、专业的论文审查提高研究活动的质量,并为学会推动韩国学及各学科间比较研究的发展奠定基础。
第2条(审查对象)
1) 凡投给学会的论文均为审查对象。
2) 应学会约稿的特辑、专题论文亦属审查对象。
第3条(审稿人的选定与委托)
1) 投稿论文的接收与审查相关事项及程序由编辑委员长统筹。
2) 编辑委员会按论文主题聘请3名以上相关专业学者担任审稿人。审稿人名单不予公开。
3) 委托审稿时,审稿人不得知悉投稿者的个人信息(双向匿名)。
第4条(审查)
1) 审稿人按论文审查表所列评价项目进行评审,综合评定为“刊载、修改后刊载、修改后再审、不予刊载”四个等级,并写明详细意见。评定为“不予刊载”时,须具体写明含退稿理由的学术意见。
2) 审稿人应自受聘之日起,初审15日内、再审10日内提交审查结果。
第5条(刊载与否的决定及调整)
1) 全体审稿人评定为“可刊载”的论文享有最优先刊载顺序。
2) 3名审稿人中至少1人评定“可刊载”、至少1人评定“修改后刊载”的论文次之;“修改后刊载”论文须由作者按审稿意见修改,经编辑委员会确认后采用。
3) 3名审稿人均评定“修改后刊载”的论文再次之,采用条件同上。
4) 3名审稿人中2人评定“可刊载”或“修改后刊载”、1人评定“修改后再审”的论文又次之,由编辑委员会审议判断;“修改后再审”论文由新聘审稿人再审判定。
5) 2人评定“可刊载”或“修改后刊载”、1人评定“不予刊载”时,由评定“不予刊载”的审稿人或编辑委员会再审判定。
6) 3名审稿人中2人以上评定“修改后再审”或“不予刊载”的论文,不予采用。
7) 收到修改意见的投稿者应参照审查结果书进行修改,仅对完成修改的论文,编辑委员会方决定刊载。“刊载”或“修改后刊载”论文较多时,编辑委员会可按审查结果与投稿顺序确定优先次序或顺延刊载。
8) 最终评定为“修改后再审”时通知投稿者;投稿者10日内未表明修改补充并申请再审的意愿的,编辑委员会将该论文最终评定确定为“不予刊载”并另行通知。
第6条(异议申请)
投稿者自提交之日起60日内获知是否刊载。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异议。异议受理后经编辑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进行再审。
第7条(校对与期刊出版)
1) 确定刊载的论文出版前交付一次校样。投稿者进行出版所需的校对处理,原则上不得对原论文内容作新的修改;不得已时可在不超过既定版面的范围内修改。
2) 《比较韩国学 Comparative Korean Studies》每年发行3期,分别于4月30日、8月31日、12月31日出版。
3) 论文按外语论文、韩语论文的顺序刊载;按专业依语言学、文学、史学、哲学、社会学、政治学、其他专业的顺序排列。外语之间或其他专业之间的顺序由编辑委员会另行决定;同一专业内按作者姓名的字母或字典顺序排列。
4) 本规定未具体列明的事项,参照韩国国内其他学会的一般惯例并经本会编辑委员会审议决定。
附则
- 本规定自2016年2月19日起施行。
- 修订版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