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译文仅供参考,以韩文本为正式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名称)
本会名称为国际比较韩国学会(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omparative Korean Studies)。
第2条(所在地)
本会总部设于主持实务的执行部所在国家。
第3条(宗旨)
本会旨在通过跨学科协作促进韩国学的全球化,并从比较研究的角度提升韩国学的独特性。
第4条(事业)
为实现上述宗旨,本会开展下列事业:
1. 出版学会期刊《比较韩国学 Comparative Korean Studies》及通讯(Newsletter);
2. 每年举办一次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隔年在海外举办);
3. 出版韩国学及相关学科的学术著作;
4. 对韩国学有贡献的人士予以表彰;
5. 其他相关事业。
第二章 会员
第5条(会员)
凡在世界各地从事韩国学及比较韩国学研究、赞同本会宗旨者,经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会员。
第6条(名誉会员)
本会可设名誉会员,由理事会决议从对本会发展有贡献者中推举。
第7条(顾问)
本会可设顾问,由理事会决议从对韩国学发展有重大贡献者中推举。
第8条(权利与义务)
1. 会员对本会的运营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2. 会员应缴纳会费。长期不缴纳会费或损害本会名誉者,经理事会决议可予除名。
第三章 机构
第9条(任员)
本会设下列任员:1. 会长1人;2. 副会长2人以上;3. 常任理事(总务、编辑、研究、财务、联络、出版)若干人;4. 监事2人。
第10条(任员的选举)
1. 会长由总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理事由会长团协商指定。
2. 理事及监事任期均为两年。
第11条(会长)
会长代表本会,统筹本会各项事业。
第12条(副会长)
副会长辅佐会长,会长因故缺位时代行其职务;并与总务理事共同专责海外学术大会的举办事宜。
第13条(理事的职责)
1. 总务理事负责各类文书管理及联络事务。
2. 编辑理事负责学会期刊出版的实务。
3. 研究理事负责学会学术发展方面的研究。
4. 财务理事负责学会的会计管理及财务事务。
5. 联络理事专责学会的对外关系事务。
6. 出版理事负责期刊发行及图书馆合作事业。
第14条(监事)
监事由总会选举产生,负责监查本会业务及会计并向总会报告。
第15条(各委员会)
本会为出版学会期刊设编辑委员会。编辑委员会由编辑理事及约15名编辑委员组成。编辑委员从能够代表韩国学各领域的国内外学者中,经理事会推荐、由会长聘任,任期两年。期刊出版相关事项另行规定。
第四章 会议
第16条(构成)
本会会议分为总会及理事会。
第17条(总会)
1. 定期总会每两年(会长任期届满前一年)在韩国召开,并预先选举下届会长及监事。
2. 临时总会可在会长认为必要时召集;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请求时,会长应自请求之日起两周内召集。
3. 总会以出席会员过半数赞成作出决议;赞成与反对同数时由会长裁定。
第18条(总会的职权)
总会决议下列事项:1. 任员选举;2. 章程修改;3. 预算·决算的批准;4. 事业计划;5. 理事会提交的事项。
第19条(理事会)
1. 理事会由第9条所定理事组成,在会长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在任理事请求时召集。会长及副会长为当然理事。
2. 理事会以出席理事过半数赞成作出决议;赞成与反对同数时由会长裁定。
第20条(理事会的职权)
理事会审议决议下列事项:1. 预算·决算事项;2. 事业计划及执行事项;3. 总会委任的事项;4. 其他事项。
第五章 财政
第21条(收入)
1. 本会运营经费来源如下:(1) 会员会费;(2) 赞助金及后援金;(3) 其他收入。
2. 会费由总会决定。
3. 收益与财产以团体名义独立所有和管理,不向成员分配收益。
第22条(会计年度)
本会会计年度自每年9月1日起至翌年8月31日止。
附则
- 本章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 修订后的章程自修订之时起施行。
- 2015年12月12日修订施行。
- 2021年12月23日修订施行。